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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代签房屋买卖协议要注意什么


来源:西安专业房产律师 网址:http://xafcls.viplaw.cn/ 时间:2018/9/20 17:23:26

无论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原则上都要求交易双方都到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日常交易中,当一方或双方不方便到场时,通常会授权给另一个人代签,那么在代签房屋买卖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就有效,与有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关系.法律依据: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条件:(1)签定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确定和可能(5)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须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条件即可.届时,一方违约未交付房屋的,虽然其未取得产权,但是合同相对方可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7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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